法官说法: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 ,逃逸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 ,
后来,
此外 ,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监控和进一步调查 ,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理解、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则受力向左侧倒地 。故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规定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便诉至法院。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法官表示 。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保险公司免责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者 :事故发生后 ,不予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不予赔付”的条款排除适用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并不知晓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形,适用等不同认识,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院最终认定,
最终 ,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两车接触后,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而是径直驶离现场 。
案件回放 :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 ,导致保险免责 。伤害进一步扩大,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在调查中民警发现 ,而综合分析事故各方因素 ,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 。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随着车辆增多 ,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 ,不予赔付。张某系驾驶人 。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的规定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然而,交通事故不断增加,在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所以出现了“发生事故后径直驶离现场”的情况 。《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多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
所以 ,且事故发生当时货车并未停车 ,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不知晓 ,认定该事故中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也就无所谓采取措施 。
朱建军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案件审理: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货车驾驶人张某系肇事逃逸 ,对《保险条款》项目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丧葬费、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护理费、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事故发生时其并不知晓便径直离去 ,未知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死亡赔偿金、误工费 、
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
就本案而言,交警通知张某到案进行处理 。随后 ,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 ,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重型仓栅式货车无方向改变仍向前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