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土地张红、承包由于承包经营权的纷案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雨城院成GMG代理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兄妹二人握手言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妇女结婚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已故) 、双方各执己见,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 ,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不参与分配,张三(张青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该案以撤诉结案。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互不相让。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款项均由张青领取。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张青、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庭外和解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