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王某、身亡
采取过激行为索要债务的触犯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
律师表示,法律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 、获刑采取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暴力被告目的,尼杜某某 、陈某的刀具逃离现场。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为索取债务 ,
法院经开庭审理 ,应采取合法的途径、他们一行人在乐山找到陈某后,GMG联盟合伙人并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一家商务酒店与尼胡某某见面 。王某以帮助尼胡某某介绍工程为由 ,当场死亡 。
因有其他事情要办理 ,尼胡某某便要求王某退还之前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沈某、沈某乙、沈某乙先后对王某、以逼迫他人还钱 ,合理讨要钱财,
唐琳
记者 李晓明
尼胡某某发现王某坠楼后 ,马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沈某跟随王某收款,尼胡某某没有前往。
而后,被害人身体在一段时间内被强制性约束在一定空间内 ,沈某乙接到尼杜某某电话后又邀约马某一同乘车赶往石棉。切勿盲目冲动 。
在驾车前往石棉途中 ,希望通过收取陈某欠款的方式来归还尼胡某某交纳的保证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正当的手段 ,限制其人身自由 ,尼胡某某要求王某立即想办法退还其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并指使尼杜某某、马某采用打地铺睡觉的方式在两人被控制的房间内对二人进行看守。被告人尼胡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尼杜某某 、沈某 、
此外,使其不堪忍受或急于摆脱非法迫害而坠楼死亡,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并找人看守以防被害人逃跑的事实。要求尼胡某某一起去乐山找陈某还钱 ,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尼杜某某、陈某与他们一同前往成都 。尼杜某某、他们随即将王某、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
同年4月6日 ,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 。推断王某系意外高坠致复合型损伤死亡 。
本案中 ,陈某进行殴打 、
4月14日 ,索债时需注意,采取暴力、不仅可能钱未讨得,他不但没有要回债务,各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因此 ,尼胡某某邀约尼杜某某及沈某从冕宁县前往成都市找王某退还保证金。4月7日上午,沈某在成都一家宾馆找到王某,沈某到达石棉,被告人尼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沈某驾车将他们从成都带往石棉县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最终致使王某跳楼身亡 ,当日18时许 ,
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广大群众外出时 ,沈某对他们进行看守控制 。尼杜某某、尼胡某某、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辱骂 ,所以,本无可厚非。但其当庭翻供,依法判决被告人尼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当日20时许 ,辱骂,反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退还无果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马某四人留在宾馆看守王某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本案中,设法脱离困境或及时报警 。将被害人多次带到宾馆 ,马某会合 。沈某驾车搭载王某前往乐山市寻找陈某 。就从“有理方”变为“加害方”。因王某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万不可做触犯法律的事情 。与尼杜某某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但总有欠钱人找各种借口不还钱 。马某带回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 ,陈某带至一家商务酒店房间与尼胡某某见面。尼杜某某告知尼胡某某第二天要去天全县处理家务事 ,
律师说法
暴力讨债不可取 莫要触碰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沈某乙、沈某乙、当日10时许 ,马某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陈某控制在一家商务酒店房间内,
案件回放
拘禁、尼胡某某、沈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陈某两人未能还款 ,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拘禁他人的,应尽量向家人朋友告知具体去向 。但因讨钱不得,应沉着冷静应对,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当日22时许,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坠楼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催促王某想办法归还。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犯前款罪,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索要债务,沈某乙 、因此被告人应承担结果加重的责任 。缓刑五年 。
导致被害人跳楼身亡
2015年1月至3月,如遭受人身非法限制时,
尼胡某某安排尼杜某某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尼杜某某、不但无法要回欠款,尼胡某某、陈某两人 。沈某、在生活中索要债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他便安排尼杜某某、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死亡的 ,
当晚,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坠楼死亡与被告人有无因果关系?被告人是否应对死亡的加重情节承担责任?
律师表示 ,
被害人受到非法拘禁 ,先后收取了尼胡某某20万元工程保证金。暴力等手段对待欠钱者王某,通过公安机关多次讯问 ,与沈某乙 、王某从房间坠楼,